交易者不一定进行实物交收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或“该法”),该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在于 明确了期货结算机构,给未来我国境内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留出了空间,且确立了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境内外期货结算机构的种类、期货结算制度以及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等几个方面予以解读。
一、期货结算机构的种类
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
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等交易所自律规则也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设立独立结算机构,提供结算服务。但现实中,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均为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及广州期货交易所,目前均未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 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了在我国境内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条件 :
境外期货结算机构
境外各主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方式各有不同,但比较多的采取 独立子公司 方式。例如,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清算由子公司LME Clear负责。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衍生品清算由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洲际交易所(ICE)的清算由下属的6个清算所分别负责,分别为ICE欧洲、美国、荷兰、新加坡、信用清算所以及能源清算所(ICE NGX)。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集团)的清算则统一由CME内设部门CME Clearing负责。在提供清算服务时,CME Clearing还分别为CME集团下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4个场内交易市场及场外利率互换(OTC IRS)和场外外汇(OTC FX)2个场外交易市场提供清算服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