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则十要点:上市条件哪些?如何交易?
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
3月2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转换、做市业务,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文件。
自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沪伦通)工作开展以来,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CDR)的一系列工作均备受市场关注。
总体来看,本次发布的《办法》共8章131条,对包括CDR的上市、信披、交易、终止上市,及全球存托凭证的相关事项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那么,CDR上市条件如何?投资门槛有何规定?交易规则有哪些?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四类管理市场主体
《办法》指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一方面,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并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
另一方面,是符合条件的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办法》表示,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四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并接受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
一是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二是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是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
四是沪深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要点二: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需满足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境外上市满3年等5大条件
《办法》规定,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五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是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四是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是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同时,《办法》表示,沪深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境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沪深交易所网站公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点三: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需满足日均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对于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办法》明确,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四是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办法》强调,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要点四:中国存托凭证涨跌幅比例为10%,买入后当日不得卖出
《办法》指出,中国存托凭证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同时,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办法》进一步指出,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中国存托凭证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及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等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同时,《办法》强调,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涨跌幅方面,《办法》规定,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办法》指出,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要点五:存在四方面情形的,中国存托凭证将被强制终止上市
《办法》表示,出现两方面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可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一是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交易。二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此外,出现四方面情形之一的,沪深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在交易所的上市:
一是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是境外发行人因其中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境外发行人自前述期限届满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本所根据境外发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要点六: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
《办法》同时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相关事项。
首先,《办法》明确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时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
其次,《办法》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作出规定,明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再次,《办法》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及披露、存托计划的持续披露、权益变动披露、境内市场集中度披露、停复牌事项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要点七:全球存托凭证发行需提交五类材料
《办法》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上市的,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日前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五类材料。
具体而言,一是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二是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三是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情况说明。四是上市提示性公告。五是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要点八:全球存托凭证存在四方面情形,需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信披
《办法》这次,全球存托凭证出现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在沪深交易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一是全球存托凭证存续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足中国证监会批复数量的50%。
二是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三是全球存托凭证兑回限制期届满前5个交易日。
四是可能对基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要点九:同步发布跨境转换指引,在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引入做市商机制
与《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做市业务指引。
其中,跨境转换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跨境转换业务主体备案管理,包括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外跨境转换机构与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申请与终止等。
二是跨境转换业务管理,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流程、跨境转换业务持续信息报送等。
三是跨境转换业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跨境转换业务合规要求、交易所检查、自律监管等内容。
此外,深交所表示,考虑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存在时区差异,投资者对境外发行人的熟悉程度有限,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产品特性还存在熟悉过程,在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引入做市商机制,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十:《办法》的出台坚持三项原则
深交所表示,近期,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东向纳入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西向拓展到瑞士、德国;对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作出安排,调整优化财务信息、内控、年报及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深交所指出,《办法》是交易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和“沪伦通”运行经验,就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优化持续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设置跨境转换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等内容作出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深交所强调,《办法》坚持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以基本规则进行总体规范,配套相关业务指引;二是优化制度衔接,配合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安排,守牢风险防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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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于香港发行REITs及上市之路
香港REITs上市申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A1),递交申请后香港证监会将下发数轮问询,并由发行人进行回复。无进一步问询后,香港证监会将向发行人下发原则性批准函(Approval in principle, “AIP”)。第二阶段为在发行人取得香港证监会AIP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A2),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传聆讯后资料集。香港联交所向发行人确认无其他意见后,将下发AIP。在完成公开发售及定价后,REITs获得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正式上市批准,并最终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三. REITs境外上市重组
(一)REITs红筹重组的总体架构
1. 搭建境外红筹持股架构
2. 境内资产出境
3. 搭建信托结构
(二)其他中国法律重点问题
1. 大红筹审批?
2. 境内资产出境股权转让对价如何支付?
(三)税务筹划
四. REITs境外上市合规要点
(一)REITs资产法律尽调的一般关注要点
(二)A股上市公司的特殊关注要点
作者:孙昊天 陈桦 王乐陶 周历宇 杨晓荃 丘亮 李楠 温骄琳 江楚填 区域办公室 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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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研究|A股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及案例分析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对关联方认定的细微差异
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及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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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做到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隐瞒重要关联关系等情形。实务中,隐瞒实质关联交易的方式包括:分解关联交易是使之非关联化、关联方非关联化,但发行人仍实质控制着关联方。如今年被否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问询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泰兴康鹏犯罪行为存在管理或其他潜在责任,此后将泰兴康鹏剥离给张时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泰兴康鹏因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 年 3 月,发行人将泰兴康鹏对外转让。
附:今年被否IPO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问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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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发行要点
我国数字藏品发展与监管概览
我国现有数字藏品/NFT项目商业模式一览
数字藏品交易主体合规要求
数字藏品交易方式合规要求
一、 数字藏品禁止二级交易已成合规主流趋势
尽管监管机构目前尚未明确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从长久以来监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等领域的监管政策分析,不难发现,防止炒作、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一直是监管的核心底线。数字藏品起源于非同质化代币(non fungible token),其天然与我国严厉禁止的虚拟货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监管机关就提出要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在2017年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均多次重点提及了虚拟货币以及相关衍生品的炒作风险问题,如果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其炒作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甚至破坏金融秩序。主流互联网平台采用禁止二级交易的形式,主要也是从防止炒作风险出发,弱化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
二、平台发行营销行为存在合规陷阱
目前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发行方式花样繁多,空投、盲盒、拉新赋能等互联网产品营销方法在数字藏品发行上全面开花。1. 空投赠送数字藏品福利。市面上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都会采用空投向用户免费发送藏品,以增加平台热度。这是区块链领域中的经典福利营销方法,即向指定的用户(区块链地址)赠送数字通证。2. 盲盒玩法叠加数字藏品。有些平台选择直接发售数字藏品盲盒,以稀缺性吸引玩家。但是盲盒的稀缺性究竟如何,抽取概率又有多少,平台的行为是否涉嫌诱导非玩家用户进行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参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制定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显然这类利用盲盒进行营销的行为应当慎之又慎,其合规风险不容小觑。3. 通过拉新活动进行用户奖励。目前,不少平台为了扩张用户、增加市场影响力,多采用鼓励老用户邀请新用户的方法,并且根据拉新人数奖励稀有的数字藏品,并且给予超级赋能。这种“拉人头”的方法在过往的许多行业中都有运用,但是拉新的人数多少?是否分层级?合规营销和非法传销的边界在哪里?平台在用户推广时显然应当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保持克制。4. 消费冲榜返现抽奖。某些平台规定,消费最多的藏家可以分奖金、领奖品。这种营销方法意在鼓励用户进行更多的消费,从而让早起玩家藏品有浮盈。5. 限量发售、抽奖购买。这种营销模式下,有奖销售信息是否明确,抽奖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奖品总量和各地区分配数量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公示,中奖概率是否明确都需要从合规角度进行确认。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有奖销售提出了合规要求,平台如果违反相应规定,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用户违规转售时有发生
数字藏品交易对象合规要点
3. 音视频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音视频类节目,则平台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8]当然,很多情况下,这些音视频类节目已经制作完成,数字藏品平台仅仅是将已经制作好的视听节目的片段进行上链铸造,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与直接发行视听类节目取得同样的资质许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9]这一点可能也会对企业入局该领域提出一定限制。
《倡议》背景下NFT项目的风险边界
此次《倡议》对于NFT金融化证券化的禁止性规定也与世界各国的监管态势保持了一致。早在2021年3月的证券代币峰会上,美国SEC专员Hester M. Peirce就警示,F-NFT(碎片化NFT)或者可拆分NFT可能会通过美国证券法的“豪威测试”(Howey Test),被SEC认定为证券范畴,发行人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可能涉及非法发行证券,受到SEC的监管。这一点,和《倡议》中提出的“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的思路可以说不谋而合。证券、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属于强监管的行业,可以预见,此类的商业行为可能会同时落入各国的监管视野。
结语
[1] 交易平台发行要点 http://www.yitb.com/index.php/viewnews-8680,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9日11:40AM
[3] 数字藏品火出圈!想象很丰满,现实有点骨感?https://mp.weixin.qq.com/s/At7TzaiChVNJNPxblHl1Tg,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9日1:40 P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